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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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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docx

    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根据 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为了防止在装卸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或造成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有效票据,经保管人员审查核对无误方可进行装卸;第二条 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第三条 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第四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第五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装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手机和带电设备,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第六条 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严禁翻滚拖拉,或有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第七条 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第八条 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一规定执行。 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九条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 5 米以内时,或坡度在 6以上且能见度在 l O 米以内的,应停止行驶;第十条 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系列)运输车配送时,先打开车门卸一种民爆器材,运达安全地点后,才能打开另一车门,卸另一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同时打开车门卸货,人力运送一次只能搬一件(箱);第十一条 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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