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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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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 ,是指始发港、挂靠 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 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 管理、 船舶代理、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禁止垄断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 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 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 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 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 况。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 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 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 员; (五) 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 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并 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定,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 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 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 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 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 决定在特 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 水域暂停新增运力 许可。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开始实施的 60 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应当 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 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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