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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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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修订】 (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1994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公布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 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 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 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 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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