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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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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6 年 3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 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 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 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 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 应当遵循合法、 自愿、 诚信、 非营利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作。 第七条 每年 9 月 5 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 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 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 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 定并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 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 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 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 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 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 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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