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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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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 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 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 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 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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