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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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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修订通过, 现 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 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 息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 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 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 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 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 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 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 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 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 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 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 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 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 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 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 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 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军队测绘部门 制定。 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 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 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 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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