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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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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7 年 3 月 15 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 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 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 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 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 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 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 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 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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