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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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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订】 (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 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 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 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 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 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 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 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 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 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 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 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 明细帐、 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 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 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 章。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 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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