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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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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 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 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 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 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 附后); (二)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 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 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 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 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 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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