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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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 年修订】 【199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 184 号发布, 依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14 号)第一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 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 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注册建筑师全国统 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 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 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三) 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务 5 年以上的, 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 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四)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 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 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 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 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 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 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 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 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 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