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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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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 主要收 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 设有儿 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 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 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 依法保障儿童 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 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应。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 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 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 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 儿童的,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的,登记 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的捡拾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等材料。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二)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登 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DNA 信息比对 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 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三)属于超过 3 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 讨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 DNA 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 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的儿童的, 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的儿童的, 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 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 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 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 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 材料。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未 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6 周岁的特困人员。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 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的儿童的, 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 值的物品。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儿童, 应 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 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 离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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