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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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改】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 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 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 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 外的土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 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 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 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 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 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