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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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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 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 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 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 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 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 应当 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见附件 1) 。 第八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 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 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 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 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 材料说明; (七)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八)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 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确定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受理后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 日起 20 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并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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