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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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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 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 通过网络)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 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 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 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 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 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 推动完善多元参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 营者、 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 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 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 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 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 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 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 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 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 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 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 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 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 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 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 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 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 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 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 或者该信息的链接 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 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 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 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 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 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 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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