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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办法[20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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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办法[2011].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认定办法2011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2003 年 9 月 23 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 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 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 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 、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 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定书) 。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 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 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 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 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 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 查核实, 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 可以进行以下 调查核实工作: (一) 根据工作需要, 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 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 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 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 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 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 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不再进行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查核实。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 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 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 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 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出具 认定工伤决定书 或者 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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