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港口区域内针对动火作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分级控制制度。该规定从第一章总则到第四章处罚,详细规定了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分级管理规则、动火许可证审批及签发要求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与监督处罚措施。总则中明确阐述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并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谁发证、谁负责”的落实原则。第二章则重点对动火作业进行了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的危险程度分类,并说明各类别动火作业的具体区域界定和许可证申办条件。第三章对动火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作了严格规范,同时强调各层级责任人员需履行对应职责,包括项目负责人任务交底,动火执行人证件检查,监护人现场监管等。在处罚部分,《规定》明确指出了各级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能后果以及监督机制。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港区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控股及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外单位和个人。主要涉及行业领域为港区内的生产和物流企业,在这些企业开展涉及到动火作业的业务如焊接、切割或其他明火施工活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以保障港区的整体消防安全。因此,凡是在港区内从事任何涉及动火作业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当熟知该规定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