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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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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2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 ;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1.3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2 监督2.1 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2.2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 船舶应按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 、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3.3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 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3.5 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3.6 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 1 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3.7 每 3 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3.8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3.9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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