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制度》讲解了企业内关于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的划分,明确只有在厂安全部门审批登记的基础上才能划定固定动火区,而固定动火区之外为禁火区。对于禁火区内包括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作业均被定义为动火作业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上需详细记录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具体安全防火措施,并且要经过安全部门审批,用火点附近应悬挂该证以备检查。同时强调了所有涉及动火的操作人有权利在发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拒绝动火操作且向相关机构报告的权利和职责,并需要随时携带证件且每次作业前获得现场当班班长认可。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动火监护人的责任是现场检查与安全管理并且不可擅离职守;还提到动火期间遇到生产系统紧急或者异常情况时应马上停止动火作业;取样与分析人员的责任包括对取样的准确性负责,填写确切的取样时间与结果到动火证并签字保证真实性;同时规定动火证禁止非法转让或使用;动火前要充分评估环境条件如良好的通风,确保动火设备已进行过必要的预处理工作(如加堵盲板隔离)防止意外火灾的发生,最后要求作业完成后确认无残留隐患。
《动火制度》适用于存在动火作业的各类工业行业尤其是石油化工、冶金机械等危险性高的企业,在其内部从事可能涉及到电、气焊以及使用会产生明火、火花或炽热物作业的人群如操作工人及其直接管理层。该制度帮助确保这些工作人员了解各自在进行类似操作之前、操作过程及之后所需要采取的确切程序及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范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