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讲解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其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意义。2004年4月19日该办法的公布,为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05年末和2006年初,大量非煤矿山企业在监管部门下依法申请并获得了许可证或面临被关闭。同时该文件也详细列出了非煤矿山企业涵盖的多种企业类型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陆上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地质勘探等,并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及其分工,即国务院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特定央企的许可证管理和省级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的管理。文件进一步阐述了申领颁发条件,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度规程,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落实工伤保险等职业保护,完成安全评价、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特别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还提出了关于设备、设施和作业工艺等方面的安全规范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非煤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掘、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类公司。此外,对于一些虽然主体不属于矿山但含有矿井或设置有尾矿库等设施的其他行业同样适用,如某些化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有效保障,使政府和企业管理者能依据法规严格管控从业单位的风险水平,提升整体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同时适用于希望了解如何合规合法运营以满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进企业或者计划扩展此类业务的现有公司,在行业内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