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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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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docx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总的原则:中国加入 WTO 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3206 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2 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第五条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检验别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 公斤 B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 公斤 B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 公斤 B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零售包装用 公斤AB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84021110 蒸发量在 900 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台/公斤 AB8402l190 蒸发量超过 45 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 45 吨时的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台公斤 AB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台公斤 AB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台 AB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公斤 AB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公斤 AB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公斤 AB84051000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 AB84811000 减压阀 套公斤 B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 套公斤 B84813000 止回阀 套公斤 B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 套公斤 B84818010 未列名阀门 套公斤 B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要求进行商检, 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一、锅炉、压力容器1、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1)产品的安全管理:必须满足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结构、检验、安全附件、仪表、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足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境外企业的鉴定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3)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由省特检院承担。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4、 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2006107 号) :(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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