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讲解了建设单位需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前期及后期阶段履行的相关审批手续与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或备案,并针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隐患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实施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后还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验收检查与审查或备案登记,涵盖全过程的职业健康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流程。文件明确了以电子网络形式和办公场所公告等公示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如审批事项、法规依据、条件要求、办理时限等细节要素,并强调公示生效原则,规定只有正式公示的材料可作为行政许可执行的基础。此外明确了受理环节的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包含书面补正告知书的应用,统一由宣武区卫生局相关部门人员承担受理工作职责。在受理过程中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必须一次性全面告知所需补交的全部资料内容。而受理范围则限定了区内非超规模项目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权限,特殊重大规模或跨区域项目则归北京市级卫生部门管辖,同时列举出申报资料的标准和清单明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适用于宣武区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及技术引进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相关建设单位。这些单位应遵循规定的审批流程与管理规定进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的设计、备案以及后期验证,尤其是涉及特定金额限制下的项目。适用于地方卫生管理部门,用以规范化地管理和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确保从源头把控潜在危害并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