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讲解了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需同时向环保中心及医疗管理中心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购置。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该制度强调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直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通过才可办理购买手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与防护是重要环节,员工须接受定期健康检查与专业知识培训以获取上岗资格,并佩带剂量牌以及受到职业健康监测。一旦发生事故则由部门实施分级负责、管理和报告机制,并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针对单位信息变动的情况,《制度》明确了三十天内向上级部门汇报变更细节的规定,确保资料始终准确无误。单位负责人需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并执行国家相关防护标准,设立专门的防护管理机构,组织定期防护检查及法规培训,制定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案,并为接触辐射的专业人士争取权益保护。《制度》严禁无资质转让放射性材料和装置的行为,确保操作合法依规。另外,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按规定流程采购使用放射物品,以及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等违规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矿业中的开采企业、医疗机构中的诊断治疗中心以及其他行业中的研究与检测部门等。所有涉及这类特殊物质和装置的单位都应依照本文件规定,在设备引入、防护设施建设、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更新等方面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维护公众与从业人员的安全,并遵循法律要求保证经营活动顺利合法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