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档案管理制度》讲解了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采矿公司所属单位,需建立“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及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制度》描述了企业卫生档案内容,具体涵盖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情况、作业场所各类监测数据及治理改造结果等事项。文中还提到了关于为职工建立劳保档案并确保其有效性的要求。针对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制度》明确了其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经历等细节,还包括体检与诊疗相关结果以及后续处理情况等内容。文件强调各用人单位需要设置专(兼)职人员管理这些档案资料,实施电脑化的科学化管理方式,确保信息储存与利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特别注明的是,在没有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下,将不被允许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同时指出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档案是评估企业在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情况及公司内部职业卫生动态的基础性举措。
《职业危害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业开采行业内的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中涉及到职业健康管理的所有人员,例如安全管理责任人、人力资源专员以及直接参与作业并有潜在职业病风险的普通员工。该文件对上述行业的档案管理体系提供专业指导,以促进企业在职业卫生防护方面符合法律与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明确建档的具体规则与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同时也便于相关部门监督和审查公司的合规性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