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讲解了根据相关规定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以及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而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制度明确了上岗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不少于4天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并对定期培训周期作出详细规划,即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且每次培训不少于2天。培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医教部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其内容包含具体课程名称、时间安排及考试或考核的最终成绩。对于专业性强的放射防护与法律知识培训则由省卫生监督局或者省市级环保部门来主导完成,医院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这些单位参与统一的培训与考核活动并将结果及时记录到个人职业证件内。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适用于医疗行业领域内涉及放射工作的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拥有射线装置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诊断治疗任务的医院。适用人员主要包括直接操作放射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此相关管理职责的行政人员,比如负责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成员。此外还关联到省级和市县级承担培训任务并负责资质审核监管的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