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的信用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该规定描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涵盖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根据等级标准实施奖惩机制等方面内容。同时说明各省(区、市)可基于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引入行业协会的作用。文档进一步强调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且排除商业和技术秘密等内容。在信息收集和告知方面,则规定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权限分工采集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此外,明确规定了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及相应的确定原则,通过主辅标准区分不同级别的信用状态。具体而言,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列为守信级别,而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依次划归为警示、失信或严重失信级别。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研制的各类企业单位。这些单位包括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制造商、医药批发商及科研单位等,均需遵循规定的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信用信息档案。规定特别面向具有法定监管权责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并明确适用于行业自律组织如协会在其职能范围内的协作配合。由此确保整个药品及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环境更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