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讲解了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制度明确指出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法规有明确规定且需特别监管的医疗诊断或治疗药品,并对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毒性中药品种、麻醉品种及二类精神药品。在购进环节上,特殊管理药品需从指定药品批发机构采购,并由专人负责验收工作,严格要求验收人员逐件核查至最小包装且需双人操作。此外,在入库时间上有明确规定,要求5小时内验收完毕;药品包装和标识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配有专有警示说明。在仓储与安全管理方面,文件指出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政策,即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设立专帐记录。而其他特殊药品也应做到双人双锁、专柜存放以及具备防盗装置,并设立相应台帐管理机制。在出库及使用管理上,制度提出特殊药品出库须双人复核确认,凭医生处方按限定剂量销售,不同药品对应具体限量要求和严格的台账留存年限。针对不合格特殊药品,需要完整的处理记录并获得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监督下销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及药店等相关场所,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管理药品采购、存储、使用及销毁工作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这些场所涉及医疗体系中的大型综合医院、社区诊所和专科门诊等机构,涵盖药剂师、医师、药品采购专员、药品仓库管理员以及医疗废物管理者等行业从业人士。制度内容还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以作为监管依据。通过此规范,确保所有相关行业人员均能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和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