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讲解了生产销售中出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需要被召回的规定以及具体操作流程。该文件描述了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在内的相关机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并在发现问题农产品后立即执行无害化处理程序。文中明确了需依法召回的几类主要情形:一是经检验发现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化学品;二是化学残留、重金属等有毒物质超标;三是包含有害微生物或寄生虫的情况。文件还规定了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检,但复检前必须停止销售。同时,若再次确认不合格则必须实施召回并公开召回信息,告知公众停止销售与消费。最终责任方还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应配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接受不定期检查与监督。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农业生产及流通的相关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和销售单位。此外,本制度还覆盖农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质量监管人员,要求其对整个过程中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工作予以严格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确保各环节均遵循规范要求进行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