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讲解了昌黎县为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涵盖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启动、运行及善后等多个环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描述了县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配以及协调机制的细化措施。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工作,而各职能部门则承担具体执行任务,并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职责。该制度强调,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应根据需求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临时执法队伍,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且行为文明规范。此外,还特别指出联合执法的重点内容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难点及关键问题展开,并对三种不同场景下的执法启动机制进行区分:常规启动、专项启动和突发启动。文件亦提出了“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的管理机制以及互动机制,确保各部门能够有效对接并解决职能范围外的违法行为,执法完成后各部门需要向政府提供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适用于昌黎县范围内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其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执法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同时还涉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这一制度对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业、餐饮服务业等也具有指导作用,帮助这些领域明确政府执法的基本流程与要求,促进相关从业单位提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减少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