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讲解了有关放射性药品在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的一系列要求和标准。该制度首先提到其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并详细列举放射性药品的概念与分类,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及其他相关制剂和标记药物等类型。该制度还指出医院在使用放射性药品时需要获取有效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且许可证每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须申请换发证件。另外规定放射性药品采购应为生产企业直接供货,规避中介参与流程;其主要应用于医院的核医学科室,并且需要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采购计划的审核批准流程,强调存放需置于特定活跃实验室环境并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查及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也归属于核医学科,而对药品使用后的废料,必须严格按国家环境保护和辐射防护相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中涉及到放射性药品应用的核医学科室。具体而言,它指导医院管理者在合规前提下建立放射性药品从采购到使用的全程管控机制,确保医务人员遵循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以最大限度降低辐射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对于环保部门、药品监管单位以及接受治疗或检查涉及放射性药品的患者均提供了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