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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144189       资源大小:34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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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Page 1 of 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三同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第三条第三条 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第二章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第三章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第八条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 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Page 2 of 4第四章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要求执行环保技术监督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环保批复后十五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 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五) 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 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每月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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