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处理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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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处理决定.docx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处理决定》讲解了对一起发生于2014年4月24日的坠罐事故的调查结果与责任追究决定。该事故发生在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七号脉矿体地下开采系统,导致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47万余元。市政府通过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提交了相关报告。文件批复明确表示对事故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鑫兴公司作为发包方被罚款20万元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天承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罚款23万元并同样暂扣许可证;泰鼎公司提供存在隐患设备的主要责任受到安全标志暂停及停止延续申办工作等处置。此外,多个相关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都按照其岗位职责与失职程度受到了不同金额的经济处罚甚至撤职和刑事责任追究,包括刘子明、庞玉珍等人在内的多人都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及罚则说明。政府方面也有相应负责人如喀左县安监局副局长王志明接受了行政警告处分。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处理决定》适用于矿山开采企业及其相关合作单位,特别指向非煤矿山行业的管理与运营主体以及设备供应商。也适用对地方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这些群体应从中认识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改进提升,确保类似的安全生产问题得以防范和避免,尤其是需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保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