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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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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doc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2、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二、为了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行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五主动、六有证、七落实”制度。“五主动、六有证、七落实”具体内容:五主动:主动申请设备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 25 条)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 28 条第 1款)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第 28 条第 2 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 28 条第 3 款)主动排查治理隐患: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 29 条第 1 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 29条第 2 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 40 条)主动办理设备注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 30 条)主动报告事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 66 条第 1 款)六有证:设备生产单位有证:主要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持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维护保养单位是否符合第二章要求。设备本体合格有证:主要指质量合格证明或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设备交付时) ,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该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 15、24 条)设备使用有证:及时登记,持证使用;停用申报并上交登记使用证,无证不得使用。检验合格有证:管理人员有证:作业人员有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 38 条)七落实:主要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但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关键在于落实,主要有:1 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 5 条第 1 款)2.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收集、管理、更新等,为设备选型、管理提供依据。3. 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 27 条第 1 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处理。 (第 27 条第 2 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 27 条第 3 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第 27 条第 4 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 27 条第 5 款)4.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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