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讲解了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中需承担的责任,同时对报告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描述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划分,明确将其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等多类事件。根据影响程度的差异,将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种级别,各等级对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状况以及自然资源损坏范围等指标。为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响应,《办法》还提出明确的工作流程,如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并依职权确认事故性质与危害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事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履行不同的报告义务及时间限制要求,例如速报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内提交基本信息。报告内容涉及事故初始简要情况、具体细节数据及其原因过程,直至最后的处理结果和长期影响评估。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还强调各单位应对上报内容负全责,并提供定期统计与汇总以形成常态监管体系。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环境监督团体,主要覆盖从事生产经营、废弃物处置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企业组织。此文件也指导了自然保护区域管理单位,特别是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机构。其适用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化工制造、矿产开发、工业排放等高污染风险企业,以及涉及放射性物质操作和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的特殊行业。此外,地方社区环境保护志愿者团体也可作为辅助监督力量使用这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