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讲解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各相关方的职责要求。该制度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应急管理责任,并分别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编制辖区内针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确保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预案情况定期抽查。此外,施工单位被明确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别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工程特点来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需接受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于救援组织人员落实、通信联系方式畅通度、设备器材准备是否到位等细节。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的逐级汇报与预案启动程序也得到明确,例如死亡人数不同等级事故触发相应的上报链条和预案响应机制,从而保障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适用于建筑行业的施工企业以及各县级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监督机构。具体包括参与建筑工程实施和监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特别关注危险性较高的工程项目中的相关人员,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启动应急救援流程。这一制度的实施范围主要覆盖至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预案制定、执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旨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整体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