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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7”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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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7”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人之家 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7”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左右,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承揽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下料成型车间厂房拆除项目施工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 万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专家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工程情况(一)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邢阳气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人代表人:张淮海,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22 日,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机械设备、房屋及厂房拆除。(二)工程概况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用地需要。将其原下料成型车间安全人之家 的厂房进行拆除,该工程项目由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揽。2017 年 1 月 9 日,双方签订了拆除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和房屋拆扒安全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2 月 27 日,在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下料成型车间厂房拆除项目施工工地,拆除项目施工负责人田坤带领 30 多名工人和两台汽车吊进行拆除作业。下午,司机赵乾程操纵 30 吨汽车吊(中联牌,辽C4777B)进行吊装拆卸下的檩条。田坤指派工人孟维桥、杨昕配合司机赵乾程进行吊装作业。14 点 30 分左右,孟维桥站在厂房的横梁上,捆绑好檩条挂钩后,指挥吊车起吊,檩条抬起后突然打转,孟维桥躲闪不及被檩条刮倒,从横梁上坠落至地面(落差 11 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为及时进行抢救,现场人员急忙用车将孟维桥送至鞍山市双山医院进行救治,于 16 点 30 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在吊装檩条作业中,孟维桥未离开危险区域指挥吊车起吊作业;司机赵乾程在孟维桥未离开危险区域操纵吊车起吊作业,在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情况下起吊,致使吊物檩条打转,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5.1.1.1.C 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安全人之家 1、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组织不严密,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3、拆除项目施工负责人张勋、田喜玉、田坤,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严密,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7” 起重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孟维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离开危险区域指挥吊车起吊作业,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2、赵乾程,安全意识淡薄,在孟维桥未离开危险区域操纵吊车起吊作业,在捆绑、 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情况下起吊, 致使吊物檩条打转,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5.1.1.1.C 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监总局 15 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处以 5000 元的行政罚款。3、拆除项目施工负责人张勋、田喜玉、田坤,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严安全人之家 密,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按要求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鞍山市海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组织不严密,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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