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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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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docx

    沙坦公路小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事故简要案情2009 年 06 月 26 日 19 时 25 分,驾驶人卢某驾驶粤 Z/80*澳号小客车,从三乡往坦洲方向行驶, 途经坦洲镇沙坦公路裕发旅馆对开处 (T 型路口) ,遇驾驶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朱某、谭某)从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小客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朱某、谭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驶粤 Z80*澳号小客车逃离现场,于同日 20 时许到坦洲镇公安分局马角警务室自首。二、事故原因分析卢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过错;无证据证明朱某、谭某有导致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谭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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