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全人之家! | 帮助中心 安全生产文库,专业安全资料网站,助力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人之家
全部分类
  • 安全课件   操作规程 >
  • 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 >
  • 应急预案   事故案例 >
  • 安全教育   安全讲话 >
  • 安全资料   法律规范 >
  • 安全技术   安全视频 >
  • 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 >
  • 建筑安全   安全动态 >
  • 安全素材   精品资料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安全人之家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docx

    • 资源ID:162074       资源大小:27.86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8.98金币     免费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9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docx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876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 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有关部门,批复如下:一、 1998 年 1 月 31 日, 你省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死亡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3638 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 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 3 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四、 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对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监办函执字199861 号)黑龙江省监察厅:你们 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监察部 1998 年第 28 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 执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 (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 。监察部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 号)国务院:1998 年 1 月 31 日凌晨 2 时零 5 分, 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死亡 1 人(更夫) ,直接经济损失 3638 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发生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直到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灾工作。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凤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 副省长王先民、 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故做了重要指示。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副省长王东华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和指导调查工作。公安部派防火专家前来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 3 号柜员处在木质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天棚,从而酿成这起特大火灾。 另外, 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和严重问题,是这场火灾造成如此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佳木斯市委、 市政府于火灾发生后的当天下午, 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紧急会议,通报了火灾情况,对全市安全防火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抽调公安、消防、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8 个检查团,分别由五大班子领导带队,对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出台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施,安置受灾职工和个体业户,安定市民情绪,重建化联商厦,收到了良好效果。这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训是深刻的。对此,省政府负有责任。这起事故反映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我们一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措施,真正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 曲延荣,女,40 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二、 许柏青,男,27 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以上 2 人 1 月 30 日下午 3 时 30 分最后离开储蓄所, 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 石密祥,男,36 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 穆景一,男,36 岁

    注意事项

    本文(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docx)为本站会员(一***)主动上传,安全人之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安全人之家(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