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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作坊烧死熏死15人.docx

    • 资源ID:162353       资源大小:13.42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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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作坊烧死熏死15人.docx

    家庭作坊烧死熏死 15 人1999 年 10 月 9 日,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永发购销综合店发生火灾,因该店员工用电热丝加工切割海绵操作不慎酿成。火灾波及毗邻的新雅布艺总汇、恒达印花厂、冠隆店,烧毁建筑面积 1300 余平方米,造成 15 人死亡。永发购销综合店位于广从公路广从商业南街 61 号,为只有一个楼梯四层的家庭式作坊,首层面积 144 平方米,其余各层面积为 80 平方米。首层店铺,堆放有海绵、万能胶水、成品座垫、塑料包装带等大量易燃物品,门口设有加工切割海绵的工场,夹层和二层为生产座垫套的工场,三、四层为店主陈永朝夫妇和儿女的住房,五层为简易搭建的裁剪工场。10 月 9 日 9 时 45 分, 永发购销综合店工人高某某在店门口用电热丝加工切割海绵,离开岗位时未断电源,高温电热丝引燃海绵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高某某和店主陈某某试图灭火,但因浓烟太大而失败。该店正门的唯一出口被火封死,正在店内加工场工作的 17 名员工被困。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119 指挥中心于 9 时 51 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 6 个中队 12 辆消防车、85 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由于该地段与最近的公安消防中队距离有 21.7 公里, 且该店门口堆放聚胺酯泡沫材料及万能胶水, 燃烧非常猛烈,公安消防中队到达火场时,大火已蔓延到永发购销店旁边的新雅布艺总汇、恒达印花厂和冠隆综合店,并形成立体燃烧。被困人员除冯某某、麦某某逃出外,其余全部被烧死或烟熏窒息而死。由于火灾现场没有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灭火用水严重缺乏,消防车采用串联供水的方式,从公路旁的沟渠中和距离火场 300 多米远的流溪河抽水灭火。经过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11 时 40 分大火被扑灭。该起火灾烧毁建筑面积 1300 多平方米,烧毁电脑印花机、成品座垫、布料等一批物资,直接财产损失 92 万多元,造成 15 人死亡。火灾原因是该店员工用电热丝加工切割海绵过程中,操作不慎酿成火灾。三点教训(一)切割海绵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安全隐患严重。该店切割海绵装置是用竹子和金属丝做成“弓”形而成,金属丝的两端接上连接变压器的电线,金属丝因通电产生高温用以切割海绵。该套设备无超温控制装置,当电热丝超过正常温度时,即会引燃海绵,造成火灾。(二)对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高某某是新招的工人,事故当日是他到该店上班的第二天。 把海绵切割工具放在工作台上, 未关电源就离去,致使电热丝过热引燃海绵着火,造成火灾。(三)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永发购销综合店是一典型的非法经营户,其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范围,转变经营方式,未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工商部门每月收取 90 元管理费,且每年进行 2 至 3 次的检查,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其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造成一个零售批发户违规转变成一个“前店后场”企业的事实,使其成为消防检查工作的“漏洞”。主要责任及处理情况(一)陈某某(店主) 、高某某(员工) ,对该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被依法逮捕。(二)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乌溪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副社长三人负领导责任,被罢免职务、并给予治安处罚。(三)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相关领导、白云区公安分局竹料镇派出所民警苏某某、白云区相关领导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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