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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泽市棉花加工厂发生特大火灾重大责任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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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泽市棉花加工厂发生特大火灾重大责任事故.docx

    荷泽市棉花加工厂发生特大火灾重大责任事故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5 年 4 月 21 日下午,李某在本厂五级籽棉垛作业。约 3 时 40 分换班休息时,李到本厂直收站四级籽棉垛,见正在该垛作业的临时工孙某某、陈某某往上垛机上放棉花,便擅自扭动上垛机开关。陈某某赶忙劝阻,李不听,并三次扭动了开关,使机器紧急倒顺运转引起开关打火,燃着了上垛机器下的落地棉,进而蔓延至籽棉垛和整个货场,导致特大火灾。烧毁皮棉 93 万担,污染 3955 担;烧毁籽棉 55349 担,污染变质 238 万担,降级 489 万担;烧毁短绒 639 担;烧毁棉籽、房屋、机器等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196 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这起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垛机开关打火引燃,李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但该厂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 与这场特大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段某某、张某某自 1984 年收购棉花旺季开始后,未召开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该厂虽建立了义务消防大队,但人员没有落实。对该厂直收站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不全、不配套、不就位、损坏了不修复的问题长期视而不见。对山东省供销社下发的(84)“5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上垛机电机和开关应设防火花密封装置, 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 经常检查线路接头”的规定不组织落实。1985 年 4 月 1 日,荷泽市第二棉厂因上垛机打火引起火灾,市棉麻公司、市公安局先后于 4 月 2 日和 11 日派工作组去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明确指示:“三厂要接受二厂的教训”,“上垛机要安防火密封装置”,“落地棉太多”,“要注意安全”。然而二被告人对此置若罔闻,既不开会研究贯彻,也不采取改进措施。段某后又接到市供销社传达省棉麻公司安全科下达的关于陵县东塘棉厂因上垛机开关接头打火引起火灾的电话通知 ,同样既不传达,也不布置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张某某分管安全消防工作,自 1984 年棉花收购旺季开始以后,没有对全厂职工进行过安全消防常识教育和消防技术基础训练。对义务消防队员人员不落实的问题不管不问。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年久失修和本厂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1984 年 12 月 19 日,张某某参加市供销社安全工作补课会议后,仅简单向厂长段某某汇报了会议精神,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应措施。对市供销社和市公安局、市棉麻公司的两次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没有组织落实。1985 年 4 月 19 日,市供销社召开会议,要求所属单位对一切机械、车辆的防护装置进行严格检查,消防设施要处于临战状态,并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消防常识的训练。张回厂后,既不汇报传达,又不组织落实。由于段某某、张某某的失职行为,当火情发生后,干部职工手忙脚乱,仅有的一些消防器材已损坏,消防枪年久失修打不开,致使在大火面前束手无策,使火灾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荷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违章操作上垛机,并不听从他人劝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财产安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荷泽市人民检察院将三人向荷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荷泽市人民法院于 1985 年 12 月 13 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 5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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