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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对比)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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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对比)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pdf

    2020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章/节(2019 目录) 章/节(2020 目录) 2019 页码 2020 页码 变化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政策 无变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知识 无变化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53 53 规章(1)部门规章 部分变更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 无变化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 131 新增新增“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 4 月 23 日起施行。” 132 132 消防法第十条“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改为改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作出规定。明确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改为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二条“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改为改为“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三条“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改为改为“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人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32 132 消防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为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33 133 消防法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改为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改为改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133 133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新增新增“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133 133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改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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