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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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docx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讲解了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过程。应急管理部门需明确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公开联系方式以便于举报人联系。从业人员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信息,否则可不予受理。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若举报内容属实,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应急管理部门可在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联络机制获取线索,并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或线索给予现金奖励,奖金来源于本级预算且接受监督。同时强调保护举报人与信息员权益,严禁泄露相关信息,打击报复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此外,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确保自我纠正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适用于各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它不仅适用于上述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了解如何处理来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关于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也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那些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根据规定要求积极配合举报处理工作,保障员工举报权利,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