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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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讲解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办法指出,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遵循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它涵盖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的规范管理。同时,生态环境部将制定技术规范并监督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及核查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对达到特定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管。重点排放单位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国家要求制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主要以免费分配为主,并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可在系统中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如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需按规定变更单位名称和配额等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特别是那些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企业。这些单位需要参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履行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义务,同时进行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此外,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适用此办法,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落实具体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核查等工作,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配合省级部门完成相关具体任务,共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