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讲解了征信业务的全面规范和管理要求,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征信业务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包括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企业,明确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则需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并强调征信业务要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或滥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此外,办法具体阐述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强调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禁止欺骗、胁迫、诱导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并对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征信机构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提高信息准确性,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并优化内部处理流程。关于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审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使用者。具体来说,它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适用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同样适用本办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此外,任何在中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征信业务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