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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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讲解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内容,明确了水下文物的定义及其范围。该条例指出,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及其他由中国管辖海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包括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及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同时也涵盖了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海域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对于1911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则不在此列。条例强调,国家对这些水下文物拥有所有权,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保护。同时,各级政府应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根据文物价值,县级以上政府可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划定并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适用于从事水下考古研究、海洋工程开发、海底资源勘探等行业的机构和个人,特别是那些可能接触到水下文物的活动参与者。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考古队、海洋科研机构、渔业部门、海上施工单位等。条例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确保在进行各类水上或水下活动时,不会对水下文物造成破坏或非法挖掘。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积极宣传和落实该条例,保障水下文物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