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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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docx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讲解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定义、查处原则和程序。该办法旨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根据举报的具体情况组织核查。对于查实的举报,依法予以处理;不属实的举报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该办法特别适用于需要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此外,该办法还适用于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