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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梅河苑安置小区“5.2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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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梅河苑安置小区“5.2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舒城县梅河苑安置小区“5.28”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5 月 28 日,舒城县梅河苑小区地下库雨棚工程施工时发生 1 起高坠死亡 1 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六安市舒城县梅河苑安置小区“5.28”高坠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报告如下:一、工程和相关单位情况(一)工程概况及发包情况。梅河苑西库、清溪园地下车库雨棚工程,工程合同价 21 万余元,其中发生事故的梅河苑安置小区西库雨棚安装工程,单项合同价约 10 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舒政办20165 号)规定,该工程属 50 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发包。2017 年 3 月,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选中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组织对该工程施工。2017 年 3 月27 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为 2017 年 3 月28 日至 4 月 28 日。(二)建设单位概况。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是经舒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于 2008 年 2 月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县政府指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是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经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载体。公司注册资本1 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是城市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三)施工单位概况。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万*,公司注册资本4080 万元,注册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虹桥大街,拥有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多项资质,其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4019198,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JZ安许证字2014013684-2-1,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四)监理单位概况。舒城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少*,公司注册资本 105 万元,注册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编号:E234004487-4/4,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1日。2017 年 3 月 31 日与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7 年 5 月 28 日 7 时许,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现场带班负责人汪家*带领李玉*等 7 名工人到梅河苑西库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安装雨棚玻璃,汪家*等 4 名工人站在雨棚上施工,李玉*等 3 人在雨棚下方地面做配合工作。约 8 时 30 分左右,汪家*从雨棚上未安装玻璃的孔洞中坠下(坠落高度约 4.7米),头部着地(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现场作业人员于 8 时 34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报告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 分钟后 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并将汪家*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汪家*头部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中午 12 时左右宣布死亡。5 月 29 日,施工单位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 68 万元。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汪家*在无任何防护设施的雨棚钢架上进行高处施工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从雨棚钢架上坠落至地面,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默许他人用本企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参与舒城县梅河苑西库、清溪园地下车库雨棚工程投标;对于中标的项目,该公司未安排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工作人员在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没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致使承揽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2.舒城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小项目的监理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资格;对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施工制止不力,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参与施工管理失察,对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配带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监督、制止不力。3.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中标项目后不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失察,未督促汪家*施工队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对监理单位不落实监理职责失察。4.舒城县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三)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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