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案件合议制度》讲解了复杂案件合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合议委员会对案件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复杂案件被定义为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提供资料、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合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合议程序涵盖听取主办监察员汇报、向其提出询问、讨论研究、处理研究和决定合议结果。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遇紧急情况可事先沟通并按沟通结果形成决定。需合议的复杂案件包括处罚数额超出职权范围、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案件以及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利害关系者应主动申请回避。同时,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当事人通报合议结果,并对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复杂案件合议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涉及到复杂案件处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它为这些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确保在面对复杂、严重且影响广泛的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该制度尤其适用于需要多方面协调和决策的复杂案件,如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群体性事件应对等。此外,该制度还强调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适用于所有可能涉及此类案件的企业管理者、监察人员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