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讲解了为加强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措施。本制度依据GB2894-2008、GB2893-2008及GBZ158-2003等标准,明确了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厂内道路及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环安部作为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责任人,负责设置、发放、变更审核、检查考核以及台帐记录;办公室负责采购相关设施;生产部则承担安装与维修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场所设置了禁止、警告、指令和指示四类标识的原则与具体要求,确保这些标识能在明亮环境中醒目地呈现,并与目标物保持适当距离以便人员识别。对于重大危险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包含详细信息的警示牌,在有毒介质作业岗位应设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配备必要的报警器和急救器具。此外,一旦发现安全标志破损或位移,应及时调整,并定期检查其完好状况及现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施发生改变时,要及时更新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企业和机构,尤其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环境的行业。它不仅为化工、制造业、建筑施工等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也适用于任何需要设立明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场所。通过严格执行此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可以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