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制度》讲解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下支队对直接查处的案件实施查办通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该制度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案件信息能够准确传达给相关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区的安监部门。对于支队直接查处且已经结案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通报。具体操作上,“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由负责所办案件的大队在案件结案后编写,并需报支队班子研究通过后,依据固定格式统一编号印制下发。此外,通报的发放方式必须采取签收回执或挂号信的形式,保证有明确的签收单位、时间和个人,确保通报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案件通报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那些负责直接查处安全生产案件的部门。它为这些部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确保案件查处后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的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还能够提高整个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工作效率,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同时,它也为企业和地方安监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接收渠道,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