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撤人制度》讲解了矿井在面对重大安全隐患时如何进行停产和撤离人员的规定。该制度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减少人员伤亡,并维护矿区和社会稳定。制度中明确了五种需要启动停产撤人的情况,包括灾害性天气导致全矿井突然停电、瓦斯浓度接近或达到爆炸限度、出现自然发火征兆、井下涌水量显著增大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此外,详细规定了矿井停产撤人的组织架构,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停产撤人领导小组,成员涵盖总工程师、分管各领域的副矿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各成员职责明确,如矿长负责下达命令并制定计划,总工程师协助制定技术措施,安全副矿长落实安全措施并控制入井人员等。同时,还规定了停产撤人的具体顺序,从下达命令到最终确认所有人员升井的全过程。最后,强调了停产撤人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确保现场负责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撤人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尤其适用于存在潜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这些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该制度不仅适用于矿井日常安全管理,也适用于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如极端天气、电力故障、瓦斯泄漏等紧急情况。通过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确保在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实施停产撤人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维护矿区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